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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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5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18年3月,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摸排线索时发现:
红寺堡辖区共56所幼儿园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中无消防合格证书的有45家,无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的有31家;
6家幼儿园无办学许可证及其他任何证件;
部分幼儿园存在公交车接送幼儿的情况;
部分校园周围存在流动摊点贩卖“五毛食品”;
一些校园门口商店销售“三无”水晶泥等危害学生健康的食品玩具。
在发现这一系列线索后,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开展“幼儿园行政检察专项活动”。 联合红寺堡区教育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后,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6件,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回复整改。
检察机关向红寺堡区市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
依法建议该局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对无食品经可证的幼儿园督促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管,对“五毛食品”、三无“水晶泥”等校园周边商店、流动摊点进行整治,对学校周边涉及产品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降低食品及玩具的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红寺堡区市场管理局作出回应称,
已加强日常监管,已开展执法检查120余人次,下架“水晶泥”“五毛食品”1200余袋。
检察机关向红寺堡区消防大队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红寺堡区消防大队依法对红寺堡辖区所有公办、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进行情况落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完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联合教育部门对红寺堡辖区所有公办、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责任意识和应急能力。指导、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履行幼儿园管理教育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红寺堡区消防大队作出回应称,
已针对幼儿园开展了消防检查,下发消防行政指导意见18份,责令整改通知书4份,消防监督检查5份,现14所幼儿园已办理消防审核,6所已通过消防验收。
检察机关向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
依法建议该局审核红寺堡辖区民办幼儿园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设施安全状况,确保办学场所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回应称,
已安排工作人员对所有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了检查,有13所幼儿园对办学场所房屋质量进行了监测鉴定,其余正在联合教育部门进行鉴定排查,对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手续的办学机构依法取消办学资质。
检察机关向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
依法建议该局及时纠正违反校车安全的行为,对公交车接送幼儿园学生的行为进行查处纠正,确保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联合公安部门针对校车安全知识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作出回应称,
已对校车配备、登记备案及日常运营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对超载、公交车接送等情况将进行依法查处。
检察机关向红寺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
依法建议该局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监督幼儿园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对幼儿园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幼儿园出现的疫情或者幼儿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幼儿园采取措施,定期为幼儿园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红寺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回应称,
已对所有学校及幼托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及饮水卫生管理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相关学校进行了整改。
检察机关向红寺堡区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
依法建议该局督促无证教育机构及幼儿园完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办学的资格,对经督促完善后依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相关无证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红寺堡区教育局作出回应称,
2018年秋季开学季,教育局及时跟进监管,现已取缔民办幼儿园6所,停办民办教育机构12所。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幼儿园专项督查工作,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通过取缔部分非法幼托机构、停办不合格教育培训机构、保障幼儿园消防设施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及校车安全、加强学校及幼托机构的卫生工作、保障幼儿园孩子舌尖上的安全等措施,保护幼儿园孩子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为幼儿园孩子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